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厦门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厦商务〔2020〕23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促进生产消费外贸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3号)文件精神,根据《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0〕1号),2022年我市继续对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五)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其他(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范围

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网络销售奖励、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奖励、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奖励、电子商务活动补助、支持线上消费等。

三、支持方式

事后无偿奖励或补助,企业自愿申报。

四、申报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自愿向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行业协会、高校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1.登录[i厦门],选择[i财政]进入界面后选择[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点击“立即访问”,输入账号密码,登录成功后跳转到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2.登录网站后点击“项目申报”,依序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及申报信息。(若申报时系统尚未开放,可先报送纸质材料,4月30日前到系统补录)。
3.填写完成后提交并打印“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奖励申报表”及相应表单,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一并提交。
4.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5.填报、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区受理部门在系统上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单位待系统预审通过后,报送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至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并保证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各区受理部门对项目申报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报市商务局,附送申报单位申报的纸质材料2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并报电子版至邮箱。于2022年5月10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详见申报指南。

八、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报,且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扶持。(国家级示范奖励、支持线上消费除外)。
(二)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将按照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通知及附件可从网站栏目中下载。
(四)如厦门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申报单位需配合第三方审核工作。
(五)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审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六)本通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