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政策云课堂》

邀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纪志斌

解读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Q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规定中,负责人是指什么?控股是指什么?管理关系是指什么?
  • 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 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Q2: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Q3:
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小微企业才能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Q4: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Q5: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Q6:
对于既有货物又有工程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