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更为精准有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中的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主研发费用界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自主研发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除外。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二)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的企业,增长率可放宽为不低于5%)。

三、补助标准

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400万元部分的,每满200万再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府〔2019〕144号文一致。

2020年度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补助的申请对象和条件、补助标准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