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纳入福建省工信厅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有关部委修订相关划型标准的,依照新规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各设区市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突破制约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工信厅拨付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省工信厅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核,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可以采取补助、购买服务、奖励等形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提升"政企直通车"服务效能;
  (二)培育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动,推进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三)开展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传,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四)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五)推动产融合作,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六)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提升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
  (七)完善中小企业梯度培养机制,打造中小企业梯次发展成长链条;
  (八)配套国家相关扶持资金使用;
  (九)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贴息、认定类和奖励类项目的省级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等方法进行分配。
  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竞争性分配法是指通过竞争性答辩、专家评审确定试点示范单位或地区的方法。
  第九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由省工信厅明确目标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采取项目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的资金,由省工信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限等内容。省工信厅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等,并根据审核、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方案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工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后,按有关规定会同省工信厅下达专项资金及其绩效目标。
  第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待年度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提前下达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剩余资金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素分配法下达各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在收到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30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编制、3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切块下达各地市专项资金当年完成资金分配后仍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必要时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布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专家在3年内禁止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对市场中介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出具的报告3年内不予采信。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