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本区标准化战略全面深入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鼓励本区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设立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驻区单位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我区从事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等予以资助和奖励的区级配套扶持资金。

  第四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其商事登记和税收归属应均在海沧区,并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

  第五条 标准化资金的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以企业申报项目所获市级标准化奖励额度等额予以配套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本区企业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助总额度为国际标准100万元、国家标准50万元、行业标准4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只有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为本区企业的,按总额度100%资助;

  只有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为本区企业的,按总额度30%资助(本市多家单位共享的,本区以企业该项目所获市级标准化资助与奖励额度的1倍进行配套资助);

  同时存在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为本区企业的,按总额度7:3比例分配(本市多家单位共享的,本区以企业该项目所获市级标准化资助与奖励额度的1倍进行配套资助)。

  对第一起草单位为本区企业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修订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

  项目资助申请期限为标准发布之日起5年内。

  (二)对参加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ISO 、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资助;对担任ISO、IEC国际标准工作组(WG)召集人的所在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TC、SC设立的标准工作组(WG)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ISO、IEC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注册专家所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TC或S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的资助。

  (三)对本区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本区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资助;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推广示范的项目,按示范年度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五)对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标准对标达标工作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项的资助(每家企业总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年度标准化资金的申报通知,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负责向企业发放。

  第七条 企业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标准化扶持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需加盖公章):

  (一)《厦门市海沧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该申报项目所属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原件。

  (四)相关项目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五)该申报项目获市级标准化奖励与资助证明原件。

  (六)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所得奖励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厦海政〔201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沧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海沧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