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创造环境,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厦科规〔2021〕3号)和《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办法》(厦科〔2019〕6号),市科技局现启动2021年第二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具体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7500平方米,其中租用场地的租期5年及以上且剩余租期不少于36个月;
3、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4、已开展过针对在孵企业的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二)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租用场地的租期5年及以上且剩余租期不少于36个月;
3、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4、已开展过针对在孵企业的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三)综合型众创空间
1.运营机构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一年。
2.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工位面积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
3.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5个,在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企业注册地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址一致。
4.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5.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四)专业化众创空间
1.运营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一年。
2.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团队或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
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包含创业场地和公共服务场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
4.聚焦产业细分领域的在孵创业团队、企业数量不少于8个,且占众创空间在孵团队和企业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主要特征,孵化时限不超过24个月。在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企业注册地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经营场地一致。在孵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孵团队数量。
5.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6.能够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有面向众创空间在孵团队或企业的服务案例。
7.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机制,有面向众创空间在孵团队或企业的服务案例。
8.具有开放的互联网线上平台;与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及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申报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网上填报);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扫描件),平面图须标注在孵企业具体位置;
3、在孵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入孵时间等(附件1);
4、开展孵化服务的佐证材料。
(二)众创空间
1、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网上填报);
2、众创空间简介,内容包含基本情况、孵化服务队伍建设、所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典型案例、含标识的外景、内部环境以及位置定位地图等;
3、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扫描件);
4、众创空间楼层平面图,应标注在孵企业(团队)与服务场地的位置和面积;
5、 众创空间专职管理人员证明,应包括团队人员信息,并提供2021年5月的社保记录;
6、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汇总表(附件2,综合型还需提供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入孵协议);
7、众创空间近一年开展活动证明材料,活动包括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提供的材料内容应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简介、图片、通知、签到表等(仅综合型提供)。
8、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应包括团队或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仅专业化提供);
9、能够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服务案例(仅专业化提供);
10、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财务顾问服务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服务案例(仅专业化提供);
11、众创空间互联网线上平台证明材料,可提供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截图(仅专业化提供);
12、众创空间与我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的相关证明(仅专业化提供)。
三、受理时间:截止2021年12月3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厦科规〔2021〕3号
2.《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厦科》厦科[20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