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向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础部分给予10%补助,增量部分给予12%补助。

市企发费助主要申条件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费用投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具有较为完善的研发活动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前,企业已向主管税务局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市企发费助支持方式及金

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础部分给予10%补助,增量部分给予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市企发费助申材料

1.网上申企业完成税务机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事项后,登录厦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网上申报。 

2.纸质材料报送。网上申报经初审通过后,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材料如下:

1.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从申报系统打印,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