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2021年第一季度工业企业季度增产用电奖励正在申报中,请符合条件的海沧区企业按要求做好申报准备,截止时间:5月31日。
一、奖励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或增加值)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产值以企业上报统计部门审定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2021第一季度产值(指每个季度内各月数据相加,下同)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以上。
(三)2021年第一季度用电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增长。
(四)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
注:单位产值耗电量=当季用电量÷当季产值:
二、奖励标准:
1、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且第一季度工业产值超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当年度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前一年增长10%-20%、20%-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0.2元的电费奖励;对前一年全年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或规模以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含集成电路),奖励标准分别提高至0.1元、0.2元、0.3元。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2021年第一季度新建项目投产并纳入统计的制造业企业,第一季度工业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条件的企业,对其第一季度用电按0.02元每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用电奖励申报表、供电部门出具的企业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电清单复印件。(以上材料须加盖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和本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注:企业用电发票、用电清单复印(扫描)件务必清楚;涉及租用情况或同一电表有多个用户的还需提供用电明细说明,列明相关月份用电度数。
四、其它事项:
(一)制造业企业产值以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制造业企业用电量以本企业的用电增值税发票及用电清单为准,不含使用自发电电量、光伏发电电量和退补电费电量。
(三)制造业企业租用厂房的,提供租赁合同。
(四)当季用电同比增量及奖励金额按整万取数,不四舍五入。补助金额1万元以下的不予安排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