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关于印发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227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 有关规定,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开展2021年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材料受理

  1、网上申报。

  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或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zwfw.fujian.gov.cn)→定位“厦门市”→搜索输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我要申报”→“访问第三方网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平台提交至市科技局(已注册的无需重复注册)。市科技局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在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在平台上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材料。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将填报好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并附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5),邮寄至市科技局。

  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企业申报前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二)受理时间:自即日起截止至8月31日

  (三)受理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包括初次申报企业和复核企业(注:证书三年有效,到期需复核,复核与初次认定程序一致;若复核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二、优惠政策

  (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 共有十款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海关保税监管政策优惠: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39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海关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

  (四)厦门市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区级财政给予20-30万元奖励(具体以各区政策为准)。

  (五)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纳税增量奖励、骨干员工(人才)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市科技项目、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三、联系方式

  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企业可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如EMS快递可到付)。

  收件地址: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710室

  收件人:许敏

  联系电话:2021880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代)

2021年4月1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科联【2019】5号).pdf

  ·附件2--企业注册登记表.doc

  ·附件3--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doc

  ·附件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承诺书(2021年版).doc

  ·附件5_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要求(2021年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