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厦门市质量奖,授予在质量管理、自主创新、经营绩效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厦门质量提升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厦门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着重对组织的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绩效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各级质量荣誉:

  (一)对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二)对本市组织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本市组织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同一组织入选不同层级质量奖的,市级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厦门市质量奖的主要政策方针,研究决定厦门市质量奖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活动开展;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厦门市质量奖拟奖名单。

  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和质量领域专家组成。

  第八条  厦门市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厦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办”,设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申报指南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负责评审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建立厦门市质量奖专家库;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厦门市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厦门市质量奖工作情况;

  (五)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诊断等培育工作;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质量强市办根据需要,在厦门市质量奖专家库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高层答辩评审;

  (二)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明确推荐意见;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厦门市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和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十一条  申报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能够提供近3年稳定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SO/TS16949、ISO13485、TL9000、AS9000、GJB9001等其他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近1年无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无因严重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质量强市办发布当年申报通知,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至质量强市办。质量强市办组织资格审查、查询信用信息,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申报组织正式受理并予以告知。

  (三)质量强市办开展申报组织社会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四)质量强市办组织材料评审,根据评审组推荐意见和入围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原则上获奖组织数量和入围组织数量以1:2的比例确定,即入围组织不超过10个。若评审组推荐组织数量不足10个,以评审组推荐的名单确定入围;若评审组推荐组织数量超过10个,以合议评审总分排名前10的名单确定入围。

  (五)质量强市办对入围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和高层答辩,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六)质量强市办择优提出候选名单,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评委会集体审议确定拟奖名单后,由质量强市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市政府批准、授予厦门市质量奖。

  (九)质量强市办书面反馈申报组织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已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及其下属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申报不再受理。鼓励获奖组织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奖组织需如实填报《厦门市质量奖年度信息采集表》,于每年一季度报送质量强市办。获奖组织可以在宣传、介绍和说明等活动中使用厦门市质量奖称号,但应标明获奖年度。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改进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并向社会推广、分享。

  第十五条  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和达到涉嫌税收违法犯罪立案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在15日内向质量强市办书面报告,由质量强市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厦门市质量奖称号,并公开通报。被撤销质量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厦门市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质量强市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公开通报,收回其证书、奖牌和奖金。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厦门市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厦门市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参与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量强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